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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流公司,快遞業良性發展再迎改善契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工作聚焦近年來快遞業在服務質量、市場秩序、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對現行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并有針對性地健全相關制度安排,進一步強化快遞市場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以更好適應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維護用戶和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快遞市場監督管理,1月7日,國家郵政局發布關于《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新問題新情況細化、增加了諸多內容,尤其是對當前詬病良多的快遞末端投遞服務進行了明確要求,其中提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規范末端配送服務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計十章八十條,其中進一步明確快遞市場準入管理要求,強化了市場主體合規經營義務規定,從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強化快遞安全管理、保障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對快遞業務經營行為作出制度性安排。

其中,在快遞服務方面,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用了大量篇幅,除了再次強調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外,還增加了兩項新內容:

一是要求快遞企業對約定的投遞方式進行履約。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事先書面約定了收件人查看內件物品具體方式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注明,并在投遞快件時履行約定。
二是不得私自簽收或放快遞柜。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為了推進落實行政處罰手段也做了相應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出現“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收件地址投遞快件”情形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倒逼行業良性發展

當前快遞領域的私自代簽、未征得用戶同意私自投放快遞柜等不規范操作備受詬病。從長遠來看,這些影響用戶體驗的不規范操作將影響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征求意見稿加強對這些問題的規范,將為行業帶來改善契機。

物流行業專家楊達卿認為,快遞末端配送服務履約不盡責現象之所以普遍,一方面是由于行業標準缺乏,另一方面是行業粗放發展慣性使然。比如,快遞配送人員不足,難以做到件件準時配送;末端規范管理不足,存在懶人配送現象;快遞上門時間與用戶在家時間錯位,快遞員又無法聯系上用戶;等等。

楊達卿認為,“若快遞市場嚴推標準化、規劃化,必然會抬高企業的末端經營成本,增加一線人員溝通成本,過去依賴的廉價優勢將被削弱,最終倒逼企業進入良性規范競爭。”

在市場秩序、參與市場競爭方面,征求意見稿同樣進行了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經營快遞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快遞服務品牌所屬企業不得實施“附加不合理條件”“濫用支配地位”等行為,妨礙使用其快遞服務品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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